被投诉有违建行为的B 14栋大门紧闭,建筑两侧分别往围墙内的绿地处延伸了约1米,且该建筑看起来比周边建筑高。
龙岗区坪地街道某小区业主投诉邻居违建行为,但街道执法队仅对违建业主罚款及补办报建手续的处罚,并未要求将违建拆除恢复原状。深圳装修网了解到,为此,该业主将该区规划相关部门告上法庭,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相关部门撤销此前的处罚并重新作出处理。但二审判决下来一年,相关执法部门仍未重新作出处理。
举报邻居违建
该小区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是一个老小区,分为别墅区和高层住宅区。吕先生在别墅区B13栋拥有一套住宅,其介绍,2010年前后,其发现邻居B
14栋的邹姓业主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将此前的房屋拆除并重新建设。
吕先生表示,邻居占用了两家中间的绿地部分并私自加盖顶楼,将房屋面积扩大了100多平方米,在此期间,并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建手续,属违法建筑。
深圳装修网获悉,为此,吕先生于2010年后,多次向坪地街道执法队反映此情况,“但执法队当时说没有超出红线范围占用别人的土地,仅罚款并要求补办报建手续就了事。”
吕先生称,在连续向坪地执法队、该区相关部门等三级执法部门反映此情况并申请复议后,相关部门予以了回复。
其提供的相关复函资料显示,当事人邹某某于2003年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现已拆除重建。当事人邹某某在拆除和重建时均没有申办相关审批手续,该区相关部门于2014年11月对邹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相关部门处以3.2万元的罚款,邹某某亦于次年3月缴纳了上述罚款。而相关部门亦认为,涉事的B14栋别墅重建建筑用地未超出红线范围占用他人地块,符合规划性质,对该区相关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予以维持。
吕先生认为,尽管两级相关部门均有相关处罚,但并未要求将新建建筑拆除并恢复原状,“查实了的违建,罚款补办手续就了事,不恢复原状,这样的处罚肯定是有问题的。”于是,吕先生于2015年将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及业主邹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撤销原处罚需重新处理
相关判决书显示,盐田法院一审查明,原该小区B14栋的占地面积为14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89.11平方米。该小区B14栋拆旧建新,现已建成一栋两层占地面积191.78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的永久性建筑,工程总造价为40万元。
该区相关部门处罚内容为,限期整改及罚款3.2万元。深圳装修网了解到,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显示,该区相关部门当庭明确“限期整改”的内容为“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此,盐田法院一审判决,该区相关部门分别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复议决定,并自判决生效30日内对邹某某的违建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在判决下来后,两级执法部门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书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区规划相关部门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且履行义务的时间不明确,依法应当撤销。二审判决,驳回两级执法部门的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违建责令补办手续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深圳装修网了解到,本案中,相关部门均认为“责令补办手续”就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无须限期拆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通过“补办手续”不能消除规划实施的影响,理应限期拆除,否则就会得出“违法建筑抢建成功后通过补办手续都变成合法建筑”的错误结论,会对社会产生反面的指引作用。
后续:判决下达一年多仍未有动静
吕先生表示,二审判决是在去年5月份下达的,但截至目前,邻居家的违建仍未有任何动静,“也没有说拆除整改啥的,还是跟以前一样。”
涉事别墅位于小区的中心地带,是一栋两层加顶楼的别墅,别墅周围用围墙围挡起来。与紧邻的两栋别墅相比,涉事建筑两侧分别往围墙内的绿地处延伸了约1米,且在顶层加盖了半层楼。此外,涉事别墅的大门开在相邻别墅的对侧。
吕先生表示,邻居的违建,“施工声音大、扬尘多,虽然没有超红线,但往绿地那边延伸了不少,对我们还是有影响的。”
涉事别墅房屋外观进行了不少改造。
相关部门回应:
二审判决后坪地执法队已撤销之前处罚,
目前已重新立案
针对此事,相关部门回复称,经调查,坪地街道怡心社区该小区B14号当事人业主邹某某在坪地执法队立案调查阶段,提供了深圳市建工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对该房进行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该报告显示该房结构安全等级为Dsu级。
在作出原处罚决定时,坪地执法队认为涉案重建建筑物用地全部位于原B14号别墅用地范围内,并未超出红线范围占用他人地块,且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居住用地,涉案建筑物符合规划性质,亦不存在其他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因此排除涉案违法建筑属于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认为涉案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据此,坪地队对重建行为作出了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非认为该建筑物无法拆除才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此前已通过迳行拆除制度对第三层予以拆除)。
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判决,撤销规划相关部门针对邹某某重建行为作出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部门对此提出上诉,2016年5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坪地队在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后,2016年7月向相关部门提出《关于撤销2014年度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怡心社区该小区B14栋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示》,相关部门于2016年9月下发了《关于同意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批复》,坪地队根据该批复撤销了[2014]深龙坪规土监字第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后,坪地队按照程序规定于2016年12月23日进行重新立案,并按程序将原罚款退还给当事人邹某某。坪地队在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立案以后,对该案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在对当事人邹某某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邹某某认为对原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与事实不符。相关部门机构聘请了深圳市国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重新测绘,测绘建筑面积为326.29㎡(01层167.69㎡,02层136.60㎡,屋面层22.00㎡),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深圳装修网了解到,综上所述,邹某某在原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重建,坪地队在其重建过程中,即对该违法建筑第三层进行了拆除,并对其擅自拆除原有建筑物及擅自重建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在行政诉讼败诉后,坪地队按照撤销案件、重新立案等案件办理程序开展工作,并严控出现新的违建行为。
回复称,下一步,相关部门对该案依法依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