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物业费才能交房,故意加重买方违约责任,任意变更条款……针对房地产行业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8月29日,深圳市消委会公开点评,揭露房地产行业合同“猫腻”,将持续跟进点评条款所涉企业整改情况,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合同条款中暗藏陷阱
据深圳装修网了解,市消委会此次公开点评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商品房开发商(以下称“出卖人”)利用合同制定方的优势地位,在合同条款中暗藏陷阱,比如违约责任不对等、不可抗力的范围过于宽泛、随意规定由出卖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等问题。
此外,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任意变更,甚至免除通知义务,这些条款也要注意。市消委会指出,要考虑调整是否影响房屋的质量或使用功能,合同内容更改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该变更的内容对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该条款免除了出卖人对规划等事项变更的通知义务,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合同中所指的“不可抗力的范围”这一条款,市消委会认为,“不可抗力”具有其明确的内涵和边界,房地产企业应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对于判断天气因素可能对施工带来影响,政府测量中可能存在的相关误差等,这类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可以预见,这就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预缴物业服务费交房不合理
在付款方面的有关条款规定也是陷阱重重。比如出现按揭不成问题时,不论原因买受人要一次性付款,或短期内一次性付款。市消委会指出,按揭不成的原因多种,不可一概而论,只有因买受人个人原因导致按揭不成的,才能要求买受人承担一次性付款的责任,反之,由于出卖人原因、不可抗力等导致买受人按揭不成的,不应由买受人承担一次性付款责任。
对于“逾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不论逾期付款金额大小,出卖人都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一该条款,市消委会认为这忽略买受人已付房款总金额,任意扩大出卖方解除权限,导致买受人要承担极大的合同解除风险,该条款的设定不公平不合理。
预缴物业服务费才能交房?“随意规定由出卖人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合理。市消委会认为,出卖人除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款外,无权再行收取买受人其他费用,买受人支付物业管理费与出卖人无关,不应当作为出卖人交房的条件。
也有条款规定“出卖人所做的售楼广告、售楼书、售楼模型等仅作为要约邀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对此,市消委会指出,如果对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则应视为要约,该条款绝对地免除出卖人自身广告宣传应负的法律责任,涉嫌无效。
在与房地产企业进行座谈时,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对点评内容表示充分肯定,并向市消委会书面反馈意见,表示将在后续开发项目中,依法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接下来,市消委会将持续关注房地产消费领域,继续跟进此次点评企业的整改情况,逐步推进房地产消费领域格式条款的规范化。
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
1.否认格式条款借以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2.出卖人利用单方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设置免责条款。
3.绝对地将售楼广告、售楼书、售楼模型、样板房等排除出要约范围。
4.出卖人逾期交房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不对等。
5.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过于宽泛。
6.出现质量争议以原监理单位验收或检测意见为准。
7.对原规划、设计任意变更以及免除通知义务。
8.将法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合法权益违法约定属于出卖人所有。
9.按揭不成不论原因均需要买受人一次性付款或短期内一次性付款。
10.不论逾期付款金额大小,出卖人都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买房是件大事,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掉入陷阱里面。以上就是深圳装修网为您整理的关于买房签合同付首付注意事项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