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资金有限 买了“最便宜”的地板砖
“超市其实用不着大装修,只要铺个地板砖,刮刮仿瓷就行了。”李先生说,做好决定之后他就开始各个家具城找便宜的装修建材。随后,在陶瓷大市场的一家店铺内,李先生相中了一款比其他卖家都要便宜的地板砖。“50cmx50cm的地板砖,每块只需要3块钱,够便宜了。”李先生说,他购买了400块地板砖,花的钱才是他预计的一半左右。
李先生和卖家协商的付款方式为,李先生先付一半货款,然后由卖家将货物送上门,李先生自行找人施工,施工完成后李先生再将剩余的钱交给卖家。
一个月后,李先生的店铺装修完毕,在觉得一切都没有问题之后,李先生痛快的把余款交给了卖地板砖的老板。
半月出问题 卖家因价格太低拒绝理赔
一直以买到便宜地板砖而沾沾自喜的李先生,在过了半个月后,却有种想哭的冲动。“装修后我的小超市就进货营业了,可也就过了半个月,地板砖就出现了质量问题。”最初,李先生发现有的地板砖出现了表面剥落的现象,他认为是搬货架造成的,可后来他发现这种情况开始在多块地板装上出现。“一般的地板砖不惧怕高跟鞋的踩踏,可是我这地板砖,很容易被顾客的高跟鞋弄上划痕。”李先生诉苦道。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李先生首先想到的就是向卖家反映问题,卖家来到李先生的店内查看之后表示,这是这款地板砖的正常表现。“李先生所购买的地板砖是最便宜的,当时讲好了‘一分钱、一分货’,质量不能保证。”卖家表示。
得到这样的答复,李先生当即表示很不满意。“我就问他这是什么牌子的地板砖,卖家就随口说了一个我根本不知道的名字,在网上搜也搜不到。我突然想起来,地板砖来的时候包装上没有任何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是地地道道的三无产品啊。”李先生回忆说。
律师说法 价格虽便宜,交易应公平
律师表示,在这件事中比较有争议的是,销售者出售产品的价格便宜,是否就不需要对售出的产品承担质量保证的义务。这实际上关系到法律所规定的公平交易的实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即必须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
因此,只要销售者一旦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保障义务,出售了不合格的产品,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销售者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也有一个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免责的唯一情形。
在这件事情中,卖家所出售的地板砖不仅不符合产品出售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客观上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也有了不合格的表现,因此应当为不合格产品,在其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在购买时已经知道地面砖不合格的情况下,当然要对出售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关于价格便宜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辩称理由是缺乏法律据的,所以支持李先生索赔。
最后,在律师的协商之下,卖方愿意帮助李先生把地板砖全部换成新的,并且是有品质保障的品牌产品。而李先生对此表示,不再要求其他索赔和不再继续追究卖家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