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是大陂社区的退休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安享晚年,他对房屋进行了整体装修。今年4月初,室内装修已大体完工。原本素不相识的刘先生主动找到陈伯,游说陈伯将窗帘安装工程包给他,陈伯同意了。没想到,安装窗帘支架时,刘先生因操作不慎从近两米高的人字梯上栽了下来,头部血流不止,被及时送院抢救。经住院治疗,刘先生伤情逐渐好转,于8月份中旬出院。期间,陈伯为其垫付医疗费6万余元。
9月上旬,陈伯忽然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来,刘先生向法院起诉,他以“雇员因工作受伤,雇主应当负责赔偿”为由,要求陈伯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合计29万余元。法院定于11月9日上午开庭审理本案。
陈伯来到大陂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刘先生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邀请了法律顾问肖树森介入。肖树森表示,陈伯与刘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刘先生所谓的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如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陈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的焦点是陈伯和装修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雇佣和承揽的归责原则是完全不同的,这导致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因为不同的身份关系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区分雇佣和承揽就显得尤为重要。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什么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等。
深圳装修网介绍雇佣的主要特征有:
1.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修改工作计划,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
2.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
3.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4.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即只要雇工提供了劳务,即使没有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工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