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深圳的经济适用房的新规,需要追溯到2008年,在2008年1月深圳出台的《经适房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五年的,买房人可以申请获得完全产权或者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当按照当时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买房人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后,可以取得该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同时,该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也变更为普通的商品房。
而本次深圳住建局发布的《深圳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中,则清晰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应该按照50%的这个比例来缴纳增值收益,即将经济适用房的市场价格和原购置价格的差值的50%上缴给政府,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深圳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目前该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依据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的介绍,经济适用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的市场价格应按照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计税价格计算,而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则应该按照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若低于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计税价格时,则应该按照税务部门核准二手房计税价格策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