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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装修“全包”图省事 错签“合同”惹官司

来自:sz.zhuangyi.com日期:2014-03-24 09:14:07
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全包装修合同,购买主材期间业主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在订货合同上签名,以确定是本人挑选。但是当装修王工后,材料商找来说材料并未付费,要求业主付款,并且起诉业主。究竟怎么回事呢?

2011年1月,罗雪决定将一套新房的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某深圳装修公司,并签订了《施工合同》。罗雪为图省事选择了由装修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全托”方式,合同中的主材范围包含了窗帘、橱柜、燃气灶等。房屋装修期间,罗雪在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前往窗帘卖家范明处选购新房装修所需的窗帘。罗雪在范明提供的《窗帘部订货合同》上签名,以确认窗帘颜色、花型和款式为本人挑选。

2011年6月,房屋整体装修完工后,罗雪将6万元装修费用结算给装修公司。原本以为一切顺利的罗雪突然接到窗帘经销商的电话,称罗雪购买的窗帘还没有付钱。罗雪找装修公司后才发现该公司已经关门,负责人电话也关机,当时的装修公司犹如人间蒸发一般。2013年10月,范明依据罗雪当初签字的《窗帘部订货合同》,起诉要求罗雪支付窗帘价款和安装费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即合同主体间意思表示一致。虽然《订货合同》就窗帘数量、款式、价格进行了具体约定,并且经罗雪签名确认,买卖合同“貌似”成立。但是,罗雪已经将室内装修工程“全托”给装修公司,且已全额支付装修费用。罗雪的签名仅仅是为了确认其选购的窗帘颜色、花型和款式,并无与原告范明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判决,驳回范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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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 家装维权难题将迎刃而解

举证倒置利于消费者维权

在装修过程中,消费者会遇到各种问题。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文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基本原则,消费者须为其所发现问题提供证据。但对于装饰装修等技术含量多、工艺相对复杂的服务,作为普通消费者,很难完成对其所含瑕疵因何产生的举证责任。

为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表示:“对于装修装饰服务所发生的交易纠纷,消费者由于对服务的相关风险等内容了解有限,举证会十分困难。基于此,新消法借鉴我国部分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国外的有关做法,针对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做出了六个月之内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将举证问题转由服务提供者承担。”

规范格式条款引消费透明

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合同中暗藏的诸多霸王条款同样困扰着消费者。

此前,北京市工商局等部门曾公布6种家装合同中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诸如“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等格式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新消法为了规范服务合同,避免经营者通过类似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免除自身责任,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同时,格式条款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此外,新消法还首次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根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经营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时,其违法行为会被处罚机关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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